永兴东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谢总 19198088888
陈总 1817596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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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设备、设施的使用率、延长设备、设施使用周期,减少设备、设施的闲置,防止设备的损失、浪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生产车间、部门必须加强公司内各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数量、使用、维修和保养等档案
第二条 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购置、更换、改造设施、设备的,所在车间和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标明所需设备的型号,规格等相关内容,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和总经理批准的部门予以购置。
第三条 各生产车间、部门之间需要调用设备的,应当办理调拨手续,准确登记被调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时间、数量等内容。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拨。
第四条 维修和安装人员,必须正确按照设备说明要求安装设备。对新设备和不熟悉的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熟练掌握该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不得盲目安装。
第五条 各岗位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强细了解各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没有使用说明书的,要按照常用方法或实际经验操作。
第六条 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经检修人员检查或维修正常后才能重新使用。
第七条 维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设备进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同时要保持设备的外观清洁。对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保管人员必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及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定期将检查情况向车间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第八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设备、设施故障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向操作人员了解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第九条 出现故障的设施、设备,经检修人员检查确定无法修复而需要外送维修的,或请人来维修的,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主管经理批准审批后,才能外送维修或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第十条 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或固定资产),需报废处理的,由车间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设置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的设备、设施,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闲置设备必须入库管理,不得乱堆乱放,影响车间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对变压器、配电设施、吊车等重点特种设备、设施,车间、部门负责人以及维修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经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车间、部门每年年初必须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运行情况,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停产维修的,应当提出向主管经理报维修计划,经批示后才能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由于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造成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的1-10%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操作人员的工作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处以损失和赔偿金额的1-5%处罚。
第十七条 因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处追究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车间、部门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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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人员培训制度
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能够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新招聘的作业人员安排,安环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上岗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以确保作业人员尽快熟悉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后,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条 对在某一岗位作业的人员,因特殊原因离岗三个月后,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必须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岗位培训。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而调换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新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上岗前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能上岗作业。
第五条 人事部门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审核被招对象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对于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予以录用,或录用后,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先进行培训,待取得上岗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六条 对重大危险检修项目的施工,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确保安全检修。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由施工组织者将施工人员带至现场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以各类事故案例为例,进行宣传教育吸取教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小组要对老员工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并把成绩记录在员工安全作业档案中。
第八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操作前,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第九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教育和培训的要求,熟悉、了解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岗位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熟记掌握防范的措施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条 凡未参加安全技术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又不能信任本职工作的员工不能上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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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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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成员的职责一览表
机构/成员名称 |
职 责 |
指挥领导小组 |
①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 ②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制实施和演练。 ③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
指挥部 |
①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②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③向上级汇报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④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
指挥部人员分工 |
|
总指挥 |
组织指挥船厂的应急救援工作。 |
副总指挥 |
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
安环部长 |
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
生产副总 |
①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 ②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③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洗消工作。 ④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⑤协处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调动技术人员维修设备。 |
供销部长 |
①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②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
办公室主任 |
负责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防洪排涝、抗地质灾害、道路管制工作。 |
分析中心主任 |
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监测工作。 |
环境监测制度
一、环境监测职责
环境监测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污染源和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对监测进行统计、分析,以便环境管理部门及时、准确的掌握公司生产中污染动态和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由永兴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二、监测目的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及时掌握和了解工程的污染治理措施的效果,以及工程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更好的监控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协调公司与地方环保职能部门的工作,同时保证企业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的正常运作,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与监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和重要的。
环境监测能够帮助企业及早发现问题,使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的消耗,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减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计划按下表执行执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
环境监测按《环境监测标准方法》执行,污染源监测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五、非正常工况排污监控手段和预防措施
1、发生非正常工况或事故排放时应立即进行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监测。
2、对污染处理设施每班进行巡视,并对管道的堵塞、破损、风机的运转药剂的添加和使用等情况,以及非正常运转等予以记录和处理。
3、定期实施采样监测,监控废气及废水处理工艺运运转效果。当主体生产设备定期检修时,处理设施也应同步进行内部检查和维修。
4、生产时各车间要加强对易损易耗件的备品备用,确保非正常工况时及时予以处置。
环境监测计划表
项目 |
监测点 |
监测内容 |
监测频率 |
废气 |
锅炉废气排气筒 |
SO2、氮氧化物 |
2次/年 |
工艺废气排气筒 |
VOCS |
2次/年 |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VOCS |
2次/年 |
|
废水 |
污水处理站出口 |
COD、氨氮 |
2次/年 |
噪声 |
厂界 |
噪声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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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措施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合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3、本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施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原则。
4、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5、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后勤部门负责收集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并负责对危险废物集中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1、本公司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且难以安全处置的建设项目,建设产生、储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仓管员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3、产废单位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4、安环部和仓管员有权对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治理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①、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
②、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③、危险废物造成的污染及损害情况。
④、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制度。
⑥、其他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污染严重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状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全过程控制
1、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2、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险废物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依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安环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7、在搬迁、转场、终止之前,必须对已经产生尚没有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消除可能产生的污染,将评估报告报安环部备案。
8、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转移联单不符合危险废物。
9、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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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危险废物分类管理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发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三、危废管理
1、公司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治防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岗位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向环保局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生产部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8、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混和收集、储存。已经混和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9、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0、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储存、运送和处置。
11、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再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同时将到达时间报告移入地环保部门。
12、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他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3、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
14、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5、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6、所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的,其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7、危险废物在收集、储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撤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关闭、撤除或者停用的,必须在实施关闭、撤除或者停用前20日内,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
19、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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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三、危险废物管理
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安环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湖南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安环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制度。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车间、污水站等)和危险废物贮存部门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做好台帐记录。
12、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取回后应继续保留3年,转移联单保留不少于5年。
13、浸出液及场所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书面向园区环保部门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16、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17、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18、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登录湖南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向环保局和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并及时在动态管理系统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8、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标志。
19、产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20、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经营、运送、接收和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2、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四、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运送危险废物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专业资质的运输公司,没有专运车辆的应当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2、公司安环部应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3、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5、运输车辆必须按计划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6、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遗撒、带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泞时,禁止车辆进出污染道路。
7、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相关制度或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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